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人民群众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生活,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建行规〔2021〕1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增设原则
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应坚持“政府引导、业主自主、公平合理、便民利民、保障安全”的原则,发挥政策引导和基层组织协调作用,充分调动群众积极性,尊重业主意愿,明确责任主体,加强过程监管,保障使用安全(单一产权或个人自建房,3层以下住宅不适用本办法)。
二、实施条件
1.内江市城镇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上且于2015年前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且未设电梯的4层以上既有住宅(含保障性住房);
2.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棚户区改造计划;
3.满足国土空间规划、建筑设计、抗震、结构、消防等相关要求。
三、实施主体
既有住宅电梯增设以梯(幢)号为单位,以同意电梯增设的业主作为实施主体,负责电梯增设意见征求、方案制定、资金筹集、设备采购、工程实施、安全管理、使用维护等相关工作。
实施主体可以委托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专业公司或社会服务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依法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四、实施程序
(一)动议表决
有电梯增设意愿的业主,就是否电梯增设征求本单元全体业主意见,由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需要占用道路、绿地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编制方案
实施主体或者代理单位(人)应编制电梯增设方案,包括增设协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电梯造型配置、后续使用管理等内容,并遵循“因地制宜、安全舒适、经济美观”的原则。电梯增设方案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电梯增设初步设计方案,包括电梯增设的总平面布局初步设计和效果图,电梯配置方案(包括品牌、运行参数、具体配置等);
2.电梯增设资金筹集方案,包括电梯增设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电梯使用运行费用(电费、维修保养费、更新费、管理费等)筹集方案;
3.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人)和维护方式;
4.明确实施的业主代表。
(三)公示公告
所在社区居委会组织实施主体或者代理单位(人),在拟增设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动议表决结果、委托材料、电梯增设方案等内容。
(四)两调一诉
若利害关系人对电梯增设事项有异议的,可依照“两调一诉”解决。“两调”: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协商意见不一致的,由社区居委会组织调解;一方拒绝社区居委会调解或经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组织调解。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应如实记录调解情况。申请电梯增设的业主中有老年人、残疾人、失能人员的,予以优先照顾。“一诉”:利害关系人也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五)申请办理
实施主体或者代理单位(人)应向房屋所属地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简称住建部门)提出加装的申请,申请资料如下:
1.电梯增设动议表决、公示公告结果证明材料。
2.实施主体确认材料。
3.电梯增设涉及的梯(幢)业主身份证明材料、住宅产权、拆迁征收情况证明材料。
4.电梯增设方案。
5.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性材料。
实施主体或代理单位(人)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电梯增设设计方案,严禁通过改建扩建等方式增加住宅使用面积,不得将候梯厅、连廊变为业主的独用空间。
(六)部门审查
各县(市、区)住建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自然资源规划(以下简称自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申请增设的电梯进行联合审查,并于5个工作日内在电梯增设联合审批表上出具意见。
(七)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
实施主体或代理单位(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应按《四川省既有建筑增设电梯工程技术标准》等现行相关标准要求进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日照、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保、应急救援和电梯等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实施主体或代理单位(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电梯增设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合格后,实施主体应将审查合格报告报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门备案。
(八)施工备案
原住宅建筑物未预留电梯井的,实施主体或代理单位(人)应当委托具有土建施工和电梯安装资质的专业机构实施电梯安装施工,并向工程所在地的住建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施工合同。
2.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3.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性材料。
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及时将本辖区增设电梯项目信息告知自规、城管执法、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九)施工管理
实施主体或者代理单位(人)对电梯增设质量、安全负总责,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对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负责。电梯安装单位在电梯设备安装前应当书面告知(线上或线下)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并及时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电梯增设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十)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后,实施主体或者代理单位(人)应组织电梯增设设计、施工、电梯安装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电梯方可投入使用,并及时将竣工验收备案相关资料移交属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电梯使用单位应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合同,电梯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设备所在地行政审批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十一)日常使用管理及维护
电梯制造企业要依法做好全生命周期质量技术保障服务。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后,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人)应当依法依规对电梯的维护保养、改造维修、检验检测、安全监管等承担责任义务,保障电梯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电梯产权归该单元同意并参与建设业主共同共有。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转让人应当将电梯增设及运行维修费分摊等协议内容告知受让人。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后,与该房屋关联的增设电梯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
五、资金筹集
既有住宅电梯增设所需的建设、维护、管理等资金由同意增设电梯业主共同协商承担。
1.由业主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充分协商后按认可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业主自行协商确定。
2.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配偶及其双方父母、子女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按照相关规定从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施主体可以依法申请使用相关受益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六、财政补助资金
政府奖补资金仅支持由业主主要承担建设及运行维护资金的既有住宅电梯增设项目。
1.省级财政奖补资金。对纳入省级年度计划任务,且于2015年前建成投入使用的4层及以上住宅电梯增设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要求向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省级财政奖补资金,具体奖补数额按住房城乡建设厅和财政厅实际核拨数为准。
2.市级财政奖补资金。按《内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内江市财政局关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补贴支持中心城区城市更新行动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的通知》(内住建局〔2023〕240号)要求执行。
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对符合条件的既有住宅电梯增设项目给予相应的专项资金补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可用于纳入改造计划且符合条件的老旧小区电梯增设,已使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上级补助资金增设电梯的不得再申请既有住宅电梯增设省级奖补资金。
七、资金拨付
增设电梯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电梯使用登记证后,需申请财政补贴的实施主体应向属地住建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电梯项目竣工验收相关资料。
2.特种设备登记证。
3.既有住宅电梯增设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属地住建部门应及时对辖区电梯增设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完成审核后,应有计划、分批次向实施主体拨付相应的补助资金。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统筹实施和资金保障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支持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对街道办(镇政府)、社区牵头组织协调电梯增设工作的,电梯增设项目所在县(市、区)可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补助,但不得使用省、市级补助资金进行兑付。
(二)鼓励创新模式。鼓励成片加装,支持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积极参与既有住宅电梯增设;探索通过统一组织采购服务方式进行电梯增设和电梯维护保养,降低成本。
(三)宣传引导。各县(市、区)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政策法规宣传引导力度,让人民群众充分认识理解和支持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及时化解意见统一难等突出问题。
本实施办法仅支持纳入或拟纳入既有住宅电梯增设计划所实施的电梯项目,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1日。原《关于印发〈内江市既有建筑电梯增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内住建局〔2017〕267号)同时废止。【来源:内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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